工商登記 代理記帳/報稅 配合會計師簽証服務 其他工商代理服務
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依照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會計師代理所得稅事務辦法、會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須知及有關法令之規定,採用合宜之方法及程序查核營利事業之帳冊、憑證及會計記錄,並依據前所述的規定做適當調整於調整後出具報告並填具結算申報書申報。
※ 銀行融資金額超過新台幣3,000萬元 ※ 公開發行以上公司 ※ 私立學校 ※ 教育財團法人,總資產超過1億元或年收入超過1,000萬元
依公司法第20條第II項規定,公司資本額達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數額以上者,其財務報表,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第18條規定,企業在各行庫總授信金額包括歸戶及新申請金額達三仟萬元以上者,需提示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即一般所稱之融資簽證。
係指會計師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八號「特殊目的查核報告」,對特殊目的財務報表之編製,是否符合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出具查核報告。此類報表之使用者通常僅限於政府機關、契約當事人或其他特殊單位。
高雄所 Tel:07-9538588 Fax:07-9538599 屏東所 Tel:08-7328511 Fax:08-732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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